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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問題


何OO 發問於 2019-04-20 | 臺北 | 其他

Q: 各位大律師好:
碰上居家裝潢糾紛,我們雙方簽訂合約內容有訂違約條款,甲乙雙方其中一方不履行契約將以總工程款30% 作為違約金並終止合約。我的問題是若甲方違約時,乙方電話或面對面口頭限期日要求甲方完成履約仍未履約時,乙方還須要特別書面告知要終止合約嗎? 還是已經電話催告限期十日內仍未履約即視同終止合約呢?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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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雙方應該是成立裝潢承攬合約,相關違約及解除等問題,略述如下:
一、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第2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再則,依民法第494條前段規定:「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二、台端所述,乙方已經用電話或口頭限期日完成履約仍未履約時,似乎是類似前面所述情形。無論是催告履約或是瑕疵修補之催告,口頭與書面的催告通知,是同樣的效力,不過證據力不同,也就是說口頭通知,對方否認就要舉證,基於此,若更慎重一點,還是建議要以書面存證信函方式,再作一次通知說明,只是就口頭意思表示作一種存證或是強調的證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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