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A:
按所謂工資,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條第3款:「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針對非經常性給與規定:「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從而,獎金到底是否屬於工資的範疇,應視其是否具備「經常性」以及「對價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勞小字第25號民事判決)而定。
依台端所言,公司每年皆有發放獎金的制度,且該等獎金亦係台端透過勞務的提供而獲得,應具有「經常性」以及「對價性」,屬於工資的ㄧ種,雇主有發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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