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老婆三個月前發生車禍
因對方違規停車又突然打開車門
我老婆直接撞上車門造成右腳掌開放性骨折、右手掌中骨折
而當時還懷有三個月身孕
前後開了二次刀傷口又併發蜂窩性組織炎
抗生素、止痛藥也吃了不少,所以很擔心是否會對胎兒造成影響
雖然醫生都說孕婦可用的等級,但總是不放心
在這段期間我老婆必須承受身體上之疼痛、心理上又要承受擔心胎兒受影響的精神壓力
所以要提出精神賠償部分,但又不知其界定在哪?
又多少要如何判定,或者有另一種的賠償要求呢?
例如:要求對方替胎兒投保醫療保險,時間五年或十年來,不知是否可行?
謝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精神賠償沒有一定的數額,法院會衡量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經濟..........等一堆事情來綜合評量應該給予多少精神賠償。
至於想要求對方幫忙投保,除非對方同意,不然沒辦法這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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