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之前應徵某餐廳工作,面試後公司說錄取了,我便去買了防滑鞋與廚房要用的東西,結果第二天公司就說不需要人了(可是門口依然貼著徵人啟事).
今年又應徵上了某公司,為了給工作,原本安排的法語課及其他工作邀約都放棄了.還特地再班表出來前自己花時間去櫃上熟悉產品,結果也是一樣被通知不需要了(理由是原本有事情的員工處理完事情,不辭職了)
想請問有沒有什麼辦法為自己爭取權益?還是只能自認倒楣?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依照民法第153條的規定,契約的成立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在勞動契約中,只要雙方對於薪資以及工作內容有共識,則契約即已經正式成立,即便您還沒開始前往公司正式報到或提供勞務,仍不影響契約的效力。因此,當您收到公司正式錄取通知,且您已向公司表示會如期報到,則契約即已成立。
而若公司突然反悔不錄取,則已經構成違約,您有兩種方式得主張自己的權利:
一、 您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契約,雖然您尚未正式就任而無法請領工資與資遣費,但仍可要求雇主提供離職證明,以利申請相關失業補助。
二、 您可以主張因為公司違約導致您受有相關損害,並要求公司負起賠償責任,例如:因為答應報到而推卻其他工作等等,不過此部分必須由您負擔相關舉證責任。
遇到此種情況,建議您可以先保留相關紀錄(email、Line等相關對話紀錄均可),並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自己應有之權利,並透過調解委員從中協調,以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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