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民法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2.若單純債務不履行不涉其他法律可按前法條請求
3.但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略以:「...預告期間...: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4.新進員工並未違反該規定, 您要主張及舉證說服法院可能有難度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