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任職會計職務2個多月,因工作壓力大,身體不適,跟老闆請求離職,我願意交接3-5天,因公司還有其他會計可以交接,但老闆說要讓他找到人交接我才能離開,但本人因老闆持續施壓導致更不想去公司了我該怎麼辦?
A:
您好:
關於離職及相關預告期間的規定,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之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您任職於公司尚未滿三個月,原則上並無預告期間的適用。因此,公司應無權要求您必須留任至新人就任,該部分屬於資方應自行規劃辦理,不應或刻意刁難或延長勞動契約終止之時點。
不過為了避免爭議,建議您仍以書面或email之方式提出離職書,且盡量依照公司規定辦妥離職交接,例如:列出未完成之工作之清單、歸還公司發放的物品、門禁卡等用品,否則若因未辦理完成交接,造成雇主受有損失,雇主有權另循法律途徑向您求償。
如果公司仍繼續刁難或不配合辦理,您亦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圓滿解決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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