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於今日與一輛左轉的車輛(摩托車)發生擦撞
當時身上有幾處外傷跟淤血
經警察現場勘查後
對方想和解 警員要我們當場說一個理賠的金額
所以我們就要求800元賠償金(因為褲子破ㄌ)
並在警方ㄉ資料上做記錄
我想請問
如果之後發現有一些當時沒發現ㄉ問題
比如內傷或骨頭移位......
可以再追溯ㄇ?!
事故發生後
我沒有到大醫院驗傷
只到小診所敷藥消毒
這樣若日後有其他ㄉ問題
是否也沒辦法再要求對方負責呢?!
謝謝!!
A:
您好,
原則上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例外有下列情形才可以撤銷和解。
第 738 條 (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 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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