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1.想請問活動當日因來賓不多,致發放宣導品有剩餘,惟為便宜行事及不想一一造冊列管,於核銷憑證文件之空白處註明:「宣導品已於活動當天均已使用完畢」,但剩餘宣導品均有存放倉庫保管,供下次活動使用,這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2.如有構成者,在尚未別人舉發前,應如何補正或更正上開說明,以減輕其刑?
A:
1.刑法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無中生有);變造則是指無權修改文書內容卻擅自修改並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3.若您是以自己名義製作並無該問題
4.但刑法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5.可能成立刑法第 215 條,但若只是過失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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