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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職位調動及要求提早到班

職位調動及要求提早到班


高OO 發問於 2019-04-03 | 臺北 | 其他

Q: 您好,我目前就職OO股份有限公司,已近4年。
據我部門直屬主管告知,高階主管下達人事命令,將我從原客服人員,調動到電銷人員職位。
1.請問這樣調動若無法適應新職位,我能否對公司提出回覆原職位要求?

新職位主管,要求我於應到班時間提早1小時到調適上班心情,且告知我此工作屬業務性質且有業績目標,未達標則領底薪,達標方可依階段領取不同% 獎金,與我3年多前進公司應徵職位屬性全然不同。
2.請問提早到班是否符合勞動標準?
3.若硬性規定是否可要求公司歸屬於上班時間或等同加班?

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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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須遵守之原則

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以下五項原則:

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二、調動工作地點過遠之必要協助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第4款規定:「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所稱「過遠」及「必要之協助」之定義及認定,目前法無明文,主因個別勞工之居住地點、交通環境等因素各不相同,實務上,大多以勞工是否有因工作地點變更,需增加相當之通勤時間、距離及支付相應通勤費用等情形,而雇主是否有因該情形而發給勞工相關通勤補貼、住宿費用或安排交通車等方式提供協助,予以綜合判斷
(https://www.mol.gov.tw/1607/28162/28296/28340/28342/nodel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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