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我想問一下,三個月內,請病假二次+事假二次,被告知要調整薪水,從28000降到26000,請問能這樣隨意改嗎,我表示不同意,我請假生病附證明,他也有扣我那些天數,但調薪實在不能接受。
A:
您好:
關於您詢問有關薪資遭雇主單方面調降之問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故工資應由勞資雙方同意,雇主無法單憑己意隨意更改,若得勞工同意就擅自更改、減薪,即可能適用《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以上供您參酌,因律師僅能依文字問題提供一般性法律意見,如需要進一步法律上諮詢或委任之協助,您可以再與我們聯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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