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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的勞基法


戴OO 發問於 2019-03-27 | 臺中 | 製造業

Q: 想請問,去年約10月左右,有跟老闆提過離職,最後有跟老闆說做到年底。去年12月底的時候,被老闆叫去詢問,那時候也很表明的不會繼續做下去,最後被盧到說我考慮看看。
最後再2/26的時候呈上離職單說做到3月底,但是老闆有叫我考慮一星期,結果我以為老闆會叫我去問這問題,就沒有特別再去告知
結果雙方都沒有再提過這問題,最後在3/26的時候我才又跟老闆告知離職的事情,因為他一直都沒徵人
最後老闆說沒徵人沒交接這些都是我的過錯說我沒有確定說不做,離職單申請日硬是被改成3/26,離職日也硬是被改成4/15以後才能離職
想請問,這樣子我一定要4/15才可以離職嗎?還是3/31就可以離開,不用再多說什麼?

離職與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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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離職一事,原則上當您於2/26上呈離職單,向公司表明自請離職,並聲明工作至3月底時就已經發生效力,不需要得到雇主同意。

而關於預告期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的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因此不論您的工作年資如何,既然已經給予公司30日之預告期間,此部分亦為合法。

至於公司是否招募新人一事,本屬於資方應自行規劃辦理,不應將此事歸咎於員工,或刻意刁難、延長勞動契約終止之時點。不過仍建議您應依照公司規定辦妥離職交接,例如:列出未完成之工作之清單、將該返還公司之門禁卡、資料等歸還,否則若因未辦理完成交接,造成雇主受有損失,雇主有權另循法律途徑向您求償。

建議您應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先前已經向提出離職單,並表明最後工作日期,既然合法終止勞動契約,公司自不得強行延長員工之離職日期。並且您可以向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透過調解委員居中協調,以解決您的問題。

於此同時,建議您應保留先前提出離職單之資料等文件,無論是電子郵件或是相關對話紀錄均可,以利將來進行調解時,可以提出相關之依據。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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