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是一間行號獨資無合夥人
我本身是負責人,太太是會計(已離職)
但太太在106/06/09申請了2個商標權並獲取
我沒同意及委任她辦理!在107/12才發現她用個人名義盜用去了
所以,收集了104/05初創期間證明
我都是親力親為與廣告公司往來的溝通郵件、施工前後對照圖、廣告公司委任設計證明書
提出證明申請評定後,我太太以目前仍是夫妻存續關係而抗辯
請問~
如果我有證明與太太感情不睦,104年間,我太太長期對我言語/肢體暴力,有她自陳在案(家暴保護令及殺人未遂刑事案訴訟中)。而且挖空公司營收(也有證據)
1. 以上證供,可以取消她搶先申請商標嗎?
2. 若反告她侵佔公款要她歸還帳款,會影響未來離婚條件(夫妻財產分配權)權益嗎?
3. 可以反告她盜取專利/商標及賠償嗎?
A:
1.以上證供,可以取消她搶先申請商標嗎?
委員會根據商標第 30 條綜合評定您及對造提供的證據如下
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
一、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二、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第三款所為通知之外國國徽、國璽或國家徽章者。
三、相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四、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其主辦展覽會之標章,或其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
五、相同或近似於國際跨政府組織或國內外著名且具公益性機構之徽章、旗幟、其他徽記、縮寫或名稱,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者。
六、相同或近似於國內外用以表明品質管制或驗證之國家標誌或印記,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
七、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八、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九、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或外國之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且指定使用於與葡萄酒或蒸餾酒同一或類似商品,而該外國與中華民國簽訂協定或共同參加國際條約,或相互承認葡萄酒或蒸餾酒地理標示之保護者。
十、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且非顯屬不當者,不在此限。
十一、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二、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意圖仿襲而申請註冊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稱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四、相同或近似於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十五、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2. 若反告她侵佔公款要她歸還帳款,會影響未來離婚條件(夫妻財產分配權)權益嗎?->
提告不影響您夫妻財產分配權
3. 可以反告她盜取專利/商標及賠償嗎?->
若您有證據可主張,但須舉證損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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