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我因多次未參加公司舉辦之聚會,被老闆認為不合群給我一個月的資遣費並要求離職,請問我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目前已在公司任職六個月。
A:
老闆單以未參加公司聚會不合群為由資遣你,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為維護權益,你可先向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時建議你先發存證信函表示公司資遣為不合法。
以上簡單說明。
威律法律事務所
邱陳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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