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2018.8月與主辦單位口頭承諾要參加未來活動場次(2019年1.2.3月),參加費用用應給我的貨款(8月的營收)扣除,但保證金沿用,如今我不想參加的活動了,主辦方是否有權利直接從11月的營收扣除沒收我1-3月的保證金?
A:
您好:
主辦人能否沒收您的「保證金」,必須視當時您們之間對於「保證金」約定之使用目的範圍為何?建議您進一步說明當初就「保證金」之口頭約定內容為何,再進一步詢問。
另外,縱然不方便簽訂書面之契約書,也建議儘量以LINE軟體、E-mail等可以紀錄對談內容之軟體紀錄您的相關活動,如此也較能舉證約定之內容究竟為何?
謝謝。
敬祝您可以順心圓滿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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