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代表資方訊問, 因工作需要, 由公司付費並指派人員參加外部機構的培訓課程, 該課程時間為星期三到星期日, 每天八小時, 請問其中的星期六日是否需要核發加班費及補休假給該員工?
A:
廖先生 您好
關您所詢問問題,謹回覆如後,供您參酌:
一、根據行政院勞委會(81)台勞動二字第 33866 號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然,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辦理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集會係屬自願性參加者,根據行政院勞委會(80)台勞動二字第 14217 號函釋,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
二、準此,該課程時間若係公司強制勞工參加,每天八小時, 該課程中的星期六、日上課期間,根據勞委會前開函釋,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謹向您說明如上,供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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