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關於謀職假的計算方式,可參考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10月 17日所作勞資2字第0950105136號令:「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12/5預告資遣,而於12/21正式離職,中間一共橫跨二個「七日」又二天(12/6-12/12以及12/13-12/19;12/20+12/21),若依照上述解釋函令,您可以享有6日(2+2+2)的謀職假,且依照勞基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請假期間之工資應照給。
然而,由於您於12/6-12/12當週僅請了一日謀職假,而該週期間已經經過,因此無法於嗣後補假;而您於12/13-12/19該週只請了一日,因此還剩下一日謀職假;至於12/20、12/21兩日均得請謀職假。簡單來說,若從今日(12/14)起算,您還剩下三日的謀職假。
若公司不願給予謀職假,則已經涉嫌違反勞基法,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3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建議您可以向公司主張上述權益,若公司仍不願配合,則您也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提出申訴或勞資爭議調解,以利圓滿解決問題。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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