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有遇到一個狀況,想請教一下
原本跟一位買家約定好要面交票券,演唱會時間是周六,但是買家臨時說不要購買了,這樣造成票券有可能臨時販售不出去,導致有兩萬多塊的損失,請問這樣是否有相關刑事或是民事上的責任呢
A:
1.回覆僅供參考,實際狀況需有更詳細的案情
2.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您可主張詐欺看看,但檢察官有可能認屬民事債務不履行
3.要看您有否舉證對方有自始有詐欺的意圖
4.另可主張,民事上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債務不履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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