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在網拍販售一款韓國彩妝,在今年7月底被消費者到警局備案說是仿冒品,11月中收到12月要到桃園分局作筆錄,我有幾個問題點想請問:
1.我近期去查這款妝在9/1才在台灣註冊生效,這樣有商標法問題嗎?如果沒有我應該如何處理?
2.如真是仿冒品,詐欺部分是指買家嗎?那是屬民事或刑事?我應如何處理可以把傷害降到最小?
3.可以要求筆錄從桃園轉到高雄分局嗎??(本人職業婦女,需要照顧家庭跟小孩,到桃園真的太遠)
以上問題請教律師,謝謝您喔
A:
1.我近期去查這款妝在9/1才在台灣註冊生效,這樣有商標法問題嗎?如果沒有我應該如何處理?->
若是該商標屬著名商標, 仍有可能違反商標法
2.如真是仿冒品,詐欺部分是指買家嗎?那是屬民事或刑事?我應如何處理可以把傷害降到最小?->
若您明知仿冒有可能涉詐欺, 若不是較有可能是民事
3.可以要求筆錄從桃園轉到高雄分局嗎?? ->
三、各檢察署對於有管轄權之案件,以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在他檢察署轄
區內為由報請移轉管轄者,不予核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轄區內
應查明之事項已調查完畢者,不在此限:
(一)告訴人、被害人均在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轄區內。
(二)於單純施用毒品案件,認有其他理由宜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
察署管轄。
(三)原檢察署已具體說明傳喚被告、證人及證據調查等各項偵查作為有
顯著困難之理由,以移由被告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檢察署偵查為宜。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10210)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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