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教一下~因小朋友(9歲)11/9日下午在校園裡騎腳踏車不慎撞到一位婦人(婦人並未跌倒,腳謹輕微擦傷未有嚴重之傷痕),當場小朋友有跟對方道歉,婦人當時有怒罵小朋友並打小朋友一巴掌且抓著他不放也不讓他離開(小 朋友被罵,被打的當時也是跟對方道歉說對不起),後來她罵完後要求小朋友請大人來,小朋友馬上就請阿公來(阿公在操場健走)~阿公立即回家開車載婦人去醫院擦藥(醫院還是婦人所指定的,當日均依婦人要求打破傷風等醫療行為,看診醫藥費及健保押金均為我方支出(事發當日婦人並未攜帶健保卡,之後退的押金也是婦人領走),當日有在另拿1000元給對方且雙方互相有留電話,過幾天後我公公有打去關心對方,結果對方表示醫藥費不夠等等要求我方在拿錢給她去看醫生,還說都是去看急診擦藥,這星期又打來 說要買藥不夠錢一條藥膏要1500元,還要在去看醫生費用都要我方支付,另在電話裡說如果我們不支付...不會對我們善罷乾休~另也有提到還沒跟我們請求精神賠償的部份等等字語...(因是家用電話裡說的並未錄音存證)
1.請問這種狀況我們要如果自保?
2.我家小朋友被賞一巴掌並且被抓著不放也不讓他離開~我是否可提告?可依那個法條?是否有違兒少法?
3.當日小朋友有被嚇到~都心神不寜,另因對方的行為造成他心裡的負擔(他知道對方打來要錢), 這陣子都一直問我們~
他會不會被帶去警察局~也一直提到被打一巴掌的事
小朋友知道自己撞到人有錯一直放在心上~我是否要帶去看心裡醫生?
A:
1.請問這種狀況我們要如果自保?->
損失範圍對方應舉證不用過慮
2.我家小朋友被賞一巴掌並且被抓著不放也不讓他離開~我是否可提告?
若有受傷可告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當日小朋友有被嚇到~都心神不寜,另因對方的行為造成他心裡的負擔(他知道對方打來要錢), 這陣子都一直問我們~
他會不會被帶去警察局~也一直提到被打一巴掌的事
小朋友知道自己撞到人有錯一直放在心上~我是否要帶去看心裡醫生?->
非屬法律問題, 無此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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