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找維修店家更換電腦設備
當初只說要換A配備,修好之後拿回家做使用,覺得奇怪無比
之後我質問老闆他始終已讀不回,直到後來我逼問才告知我顯示卡壞了
幫我更換“免費的顯示卡”,但換回來後顯然大不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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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包
我只有要換A配備
但老闆給我換了A與B配備
A:
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依您所述,店家所換取的B設備到底是不是真的壞掉容有疑問,倘若是好的但卻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換掉該設備侵占它,則此部分可能涉犯刑法上之業務侵占罪;又倘若交付給您的文書有偽造與事實不符的話,則此部分可能也涉犯刑法上之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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