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員工不願接受資譴

員工不願接受資譴


許 發問於 2018-11-17 | 基隆 | 服務業

Q: 專櫃小姐在本公司任職將滿三個月,但公司評估她的業績表現不如預期,很難溝通,已口頭告知做到這個月底,公司會給予譴散費,但員工說當初面試時為說有試用期3個月不適任要譴散,所以不接受譴散,請問我司該怎麼處理,總不能讓公司一直承擔虧損而不能資譴換人嗎

瀏覽人數:1385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因此 貴公司專櫃小姐如果表現確實有不如預期、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依法本來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但公司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此與員工任職時間、有無約定試用期沒有關係。

但應提醒的是,如勞工認為沒有不適任的情形,勞工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由法院判斷是否有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04)23710511
台中市西區三民路一段93號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