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專櫃小姐在本公司任職將滿三個月,但公司評估她的業績表現不如預期,很難溝通,已口頭告知做到這個月底,公司會給予譴散費,但員工說當初面試時為說有試用期3個月不適任要譴散,所以不接受譴散,請問我司該怎麼處理,總不能讓公司一直承擔虧損而不能資譴換人嗎
A: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因此 貴公司專櫃小姐如果表現確實有不如預期、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依法本來就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但公司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之規定給付資遣費,此與員工任職時間、有無約定試用期沒有關係。
但應提醒的是,如勞工認為沒有不適任的情形,勞工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由法院判斷是否有無法勝任工作的情形。
就您的問題初步答覆如上,如有疑問歡迎再行提出討論。
玉鼎法律事務所
江楷強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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