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在人事管理規則內明定"上班時間後一小時到班或一小時前退勤者,若未按規定請假獲准者,以曠職半日論。"這是合法的嗎? 是否有違反哪些法律? 謝謝。
A:
您好,茲就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下同)76年10月16日臺勞動字第4560號及80年9月24日臺勞資二字第24505號函釋意旨:「勞工遲到早退與曠工情形不同,雇主應分別處理;至於是否可因此扣發全勤獎金及扣發方式,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逕行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明定,此乃「法定終止事由制」,另「曠工」與「遲到、早退」之定義不同,雇主自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之事實逕予認定為「曠工」,而援引上述條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二、據此,勞工遲到、早退之時間僅能作為不計薪之基礎,本件中,公司之人事管理規則規定「上班時間後一小時到班或一小時前退勤者,若未按規定請假獲准者,以曠職半日論。」除違反勞動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及上開函釋外,亦違反比例原則。依同法第79條規定,主管機關可對公司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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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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