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有一位員工在9月15日提出離職單; 離職日只寫10月8日開始找工作; 卻不押出實際離職日期, 雇主也找人交接;但因該員工交接態度不佳; 交接者一一待不下去, 雇主也一直詢問該員工的確定離職日; 該員工僅表示一定會離職,該員工對外連絡廠商告知12月底離職; 卻不跟雇主確認, 終於有一位交接人員願意接任; 但也因為該員工態度惡劣, 幾乎完交接, 但該員工又遲遲不確認離職日; 如果此時雇主主動提出離職日期(該員工工作滿二年未滿三年),是否會被員工反訴為"資遣"?
煩請解惑, 謝謝!!
A:
您好:
您可以參考勞基法第15條之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以書面向勞工確定其預告終止之末日,以減免不確定之因素。(建議書面函文撰擬後,持向專業人士諮詢內容,以免有所誤會)
敬祝您順心圓滿解決問題
柏誠法律事務所
陳柏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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