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情況:
目前本身有在一間公司長期做 (7年)
因想換工作有去面試上了一間公司(還未離職)
在9/15開始有在做新公司的案子(舊下班後做)
新公司同意讓我先以兼職方式做他們公司的案子
但在10/17資遣我無預警且當日
提問:
因目前該公司還未給我薪資
想問此情況是否有勞基法保障的資遣費
還有薪資是否要照算(9/15~10/17)
在這任職當中有到該公司1.5天時間
A:
您好:
薪資就是勞務的給付,只要您有服勞務,公司本來就應該給付薪資給員工,倘若公司未給付,您可以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調解,要求公司結清工資。
至於未滿三個月資遣,公司是否應該給付資遣費一事,依照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釋,仍認為試用期勞工仍得請求資遣費,並依照比例進行換算,不過此部分僅限於行政機關的解釋;倘若案件進入法院,在法院判決實務上則仍可能會認為試用期間勞資雙方本來就保有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因此即便雇主提早資遣勞工,勞工亦不得請求資遣費之風險,一併提供給您作為參考。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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