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如果員工因個人因素而留職停薪一個月,
公司並沒有將員工退出勞健保,那勞健保的部分要怎麼負擔?
是員工全額負擔嗎?還是依舊勞資分別負擔?
A:
您好,茲就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勞保部分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
(一)應徵召服兵役
(二)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1年,職業災害未超過2年
(三)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
(四)任職滿1年,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育嬰留職停薪
二、勞保費用繳納
(一)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原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不須繳納,勞工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可申請遞延3年繳納。
(二)其他留職停薪原因繼續加保: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由勞工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勞工收回。
三、健保部分
(一)按「本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被保險人,因故留職停薪者,經徵得原投保單位之同意,得由原投保單位以原投保金額等級繼續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連同其應負擔部分彙繳保險人。」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條文所稱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被保險人係指:1、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2、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3、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健保費用繳納
(一)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保險費仍按原投保金額等級計算,勞工自行負擔30%之健保費,繳納期限可遞延3年;至於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的保險費,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可免予繳納。
(二)其他留職停薪原因繼續加保:倘投保單位同意為因個人因素留職停薪之勞工繼續投保健保者,則投保單位仍須負擔其依法應負擔部分,且不得調降投保金額。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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