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日前因投書給某醫院院長信箱檢舉,但院方卻將我投書信件完整內容與佐證附件都交給了對方,對方告了洩漏個資,請問投書付上附件資料佐證是否觸犯個資法問題?
A:
1.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若您能證明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且是當遮蔽非必要資料,則無前開問題
3.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4.若您過失未遮蔽非必要資料,可能有民法侵權但對造須舉證損失範圍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