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本人因經營小本街舞工作室承租店面三年,
但屋主在2個月後,契約未到期提前要我們搬遷。
可能因為我們將空間規畫完善
美觀,使用起來方便舒適,因此
契約未到期提前要我們搬遷,
屋主個人反悔,
將使我們店之裝潢及營運遭受嚴重的損失。
因當初疏忽經公證契約中,
有得提前終止事項,而未明確定,相關損失賠償
若依民法是否有相關規定對等保護承租人,
不知是否有權向房東請求裝潢及其他器材損害賠償,謝謝!
A:
您好,簡要回覆問題如下:
原則上租賃間的法律問題,通常我們會先回歸租賃契約本身來看,看租賃契約當初雙方是怎麼訂定的,以及條文中有無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您提到提起終止契約的問題,通常在房客違約使用,經房東阻止而仍繼續者(民法第438條)、房客遲付租金,經催告而仍拒繳,金額已逾2個月(民法第440條)、房客違法或違約轉租(民法第443條)、房客趁房東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民法第447條)或租賃契約中明定房東得終止之事由時,才可以提期終止契約。
由於不清楚您整份租賃契約的內容,倘若真的無就提前終止租約有任何賠償規範時,依照民法的263條準用第259條及第260條之規定,除了有雙方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存在外,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若因可歸責於出租人之事由提前終止,導致承租人受有損害時,也可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回覆供您參考,謝謝。
得合法律事務所
黃書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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