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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指漏水問題是我們裝潢引致要求我們處理


李OO 發問於 2018-10-09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跟房東簽了5年合約,當時簽約時因屋況本身很殘舊,房東曾說過合約結束時不用恢復原狀,但合約上由於是用一般的格式合約,最近翻查才發現有恢復原狀4個字,另外我們承租期間有出現漏水問題房東那邊認為是我們裝潢後影響導致漏水,但我要如何証明不是我們的問題?我們有當初時的屋況照片,也有裝潢中及後來出現的漏水片段,中間房東曾經找人處理過,但他認為另一處的漏水問題是我們自己引致,他們找來的師傅說是我們改變結構,我們找的師傅說是房子本身老舊漏水,由約期快結束,這些問題種種快要解約,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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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李先生您好,有關台端所詢問題,本律師表示淺見如下:
1.依民法第431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契約終止後,承租人雖得取回就租賃物增設之工作物,但應回復租賃物之原狀。因此,除當事人間有特別約定「租賃契約終止後無須回復原狀」外,否則承租人應有回復租賃物原狀之義務。然依台端所述事實,如雙方僅有口頭約定而無記載於書面契約中,未來發生之爭執後,台端恐有不易舉證之風險。因此,建議台端可請求出租人另行以書面或於原租賃契約中訂立特約條款約定「租賃契約屆期或終止後無須回復原狀」之文字,或保留出租人有口頭同意此事之證據,較能保全自身權益。
2.有關租賃房屋漏水權責問題,除租賃契約另有約定外,因民法第429條規定出租人就租賃物有修繕義務,而第432條規定承租人有保管租賃物之義務。故如租賃房屋漏水確因建物年久失修所致而與台端事後增加的裝潢無關者,非但出租人不能向台端求償,反而於租賃期間內台端可要求出租人修繕。但漏水原因之認定,如雙方意見不一時,恐需未來於訴訟中由法院委請專業鑑定單位(例如土木技師公會)加以認定,但於此之前,建議台端可拍攝滲水處內外照片、影片以留存證據。
3.以上意見,謹供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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