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無薪事假


廖 發問於 2018-10-0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10/18-10/30欲請7.5天無薪事假+1天特休。
但部門主管不同意並威脅計曠職⋯。公司為5500人以上大型企業不會有人力不足問題。
11/20滿第二年,特休10天以上,但無法預支因此想請無薪事假。
在此之前努力工作無請過事假,感到非常無助,請問在法律上是否可請無薪事假呢?
謝謝您。

無薪事假

瀏覽人數:1844

A:  一、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7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假日數之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8日台勞動字第0962號函釋參照。

三、綜上,台端請假前應先了解公司經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中之請假程序,親自以口頭或書面向公司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若台端確實依公司請假程序辦理,且有正當事由需親自處理之必要者,部門主管不得拒絕其事假之申請。部門主管就台端請假有審核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之權利,但非因而可恣意拒絕台端請假。是以,台端在一年內有請14天事假的權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部門主管如違反上開規定,台端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希望回答對您有幫助!

竑德法律事務所 吳常銘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