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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權


陳OO 發問於 2018-09-21 | 台中 | 其他

Q: 想詢問的原因是,我們工作是一個科學園區的外包廠商,所以沒有專用停車場可以使用,變成我們要自己找地方停車,
當時我跟著一個同事找了一個空地,那邊也沒有任何告示牌或是禁止停車的看板,所以我們就選擇了那塊空地當停車場,過不久...有一個在管理公司維安的人員,就走過來跟我們說...這個地方是不能停車的,後來我們剛要把車子移開的同時,那個維安人員就說....那他要拍照一下,後來我們以為維安人員只是要做宣導用途,到了下班後...才有人跟我們說,在LINE群裡面有看到我跟我同事臉部跟身體一起入鏡的照片...那麼想問,這樣有算構成肖像權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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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未得到肖像權人同意,將肖像在網路公開傳播,就是一種對他人肖像權的侵害,得請求民事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個資法請求刪除或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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