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在被併購前,發放留任意向調查表,詢問同仁是否有意願留任。若勾選,<無意願留任,填寫預計離職月份,並簽名>
是否有可能被公司當成自願離職,而不發放資遣費?
調查表內僅說明-※不留用者,依法給予退休金或資遣費
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有關受併購公司相關部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二、如您屬非留用商定勞工,應由舊雇主進行預告終止並資遣。然依您所述情形,雖調查表內有附註,但建議您離職時間部分仍留待公司確認為妥,另向公司確認資遣時間及何時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以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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