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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年資照算如何證明

年資照算如何證明


傅OO 發問於 2018-09-03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你好~
有一勞資問題 請求幫忙
我在公司 服務年資為2003/05/08年至2006/12/20 (舊制勞保+新制勞保)
後來離職6個月
主管叫回上班 承諾年資照算
於2007/07/16復職至今(新制勞保)
若要領資遣費 舊制部分 是否 應該給予?

期待您的回覆
謝謝~

瀏覽人數:876

A:  傅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是否給付舊制資遣費部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因此,您2006年12月20日該次離職後,於2007年7月16日重新任職,間隔已逾3個月以上。
二、另由於您重新復職後,公司直接將您以新制年資處理,因此2007年至今,應無舊制年資累計問題。
三、綜上,除您能證明重新任職時,公司有同意繼續履行原約或接續先前年資等相關證明。否則您的資遣費無須依舊制計算。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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