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問一下我工作已滿三年是有簽合約的已到期
因為我的職位是小主管想離職公司說要提前三個月這樣合理嗎?
A:
黃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預告期間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及第16條第1項規定,不論您為特定性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依您的年資,僅需於30日前預告雇主,即符合法令規範,無須於3個月前預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04)-2225-0860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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