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由於上班時不小心將客人送來的物品弄壞,市面上已無法買到,公司與對方達成協議賠償等值現金給他,對方只願意跟公司和解,卻又說要告我們2位工作人員,想請問公司不就是代表我們工作人員嗎?可以這邊討一討另一邊又要嗎?
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於工作職場所中的損害賠償部分
民法第188條1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因此,公司如已對客人就本件損害賠償完成和解,客人即不得再對您或其他人員進行求償;但公司對您或其他人員就本案取得求償權。故若客人已與公司達成和解,又再就同一事實對您或其他人員進行求償,即屬無理由。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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