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診所負責醫生(兼顧主死亡)。需要給員工什麼證明嗎?(非自願離職證明等等
需要與員工簽定離職契約等等的嗎?
因為只是小診所。兩個員工。所以不知道可不可以口頭上處理好給遣散費就好了
還是需要簽什麼勞健保契約
請幫我們解答謝謝您
A:
楊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如因診所解散,勞工權益部分
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歇業事由,預告勞工終止契約。
二、預告期間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16條規定,依勞工年資給予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
三、資遣費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依勞工年資計算資遣費。
四、資遣通報部分
按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於勞工離職前10日,進行資遣通報程序。
五、退保部分
待上開程序完成後,建議以約定離職日之隔日為退保日。
六、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
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得在前開結算預告工資、資遣費或工資時,一併填寫資料後發給。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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