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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簽約一年 做5天想離職

簽約一年 做5天想離職


張OO 發問於 2018-08-19 | 台北 | 其他

Q: 我是在一間診所上班,職務為行政人員
當時去報到的時候有給我合約簽,合約為一年
但我發現公司太多複雜的事物無法繼續待
但是合約公司沒給我一份,所有我不知道我需不需要賠償
我本來底薪是25000,全勤2000所有總共月薪為27000
但是公司說前三個月薪水為23000,如果待到第四個月的話前面三個月的2000會在第四個月一併給我
我想問一下如果我的約是一年約,那我做5天想離職,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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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張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到職五日需離職部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因此,您到職日數為五日,尚未符合勞基法勞工須預告離職之規定,但仍建議您向事業單位確認如要離職所需辦理程序。
二、是否有賠償部分
此部分需視契約內容而定,建議您得向事業單位辦理職離程序時,一併進行確認。
三、權利保障部分
若事業單位確有因定期契約未滿約定時間,而有相關扣薪或其他不利行為時,建議得透過司法途徑協助您。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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