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是苗栗某醫院員工,上個月因到職將滿一年,將三天特休在7月份放完,但因為醫院規定要在電子系統申請特休,而我因疏忽,僅在科內紙本註記與口頭告知組長,結果醫院仍視我為曠職並苛扣我三天薪水4450與全勤獎金500,並人資部門反應因為系統關帳,無法事後補請,面對這樣的情況,請問醫院是否與勞基法抵觸,以及我有無其他補救機制?
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紙本註記、口頭告知及曠工部分
雖您未符合醫院所規定,使用電子系統請假,但您仍有透過紙本註記及口頭告知組長,建議您得向人資單位確認請假規章內,對於未以電子申請進行是否以曠工論及相關補請假程序,是否有明確規範依據。
二、扣薪部分
如您確實因曠工情形,醫院的確得因您未到職,而不予發當日工資,並未違法;但得向人資確認扣發工資的計算方式。
三、權益保障部分
如醫院無法提出明確依據對於未依電子請假即屬曠工、補請假期限之規定或有多扣三日工資之情形,建議您得向工作所在地勞工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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