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因為與別的公司合資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公司中的部份人員回轉由新公司聘任,請問這些人離開本公司須支付資遣費嗎? 謝謝您
A:
劉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不留用人員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按您所述情形,較屬於改組之情形,因此,若商定不留用人員,舊公司應按年資給予預告期間、資遣費進行資遣通報,但須注意是否會觸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規定。
二、是否需支付資遣費部分
內政部民(76)勞司字第 14931 號,有關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勞工資遣疑義乙節,查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故對留用之勞工,新雇主毋庸先予資遣再予僱用。惟因攸關留用勞工之權益宜再妥為說明,消除該等勞工之疑慮。
因此,因由新雇主概括承受商定留用勞工之權利義務,若勞工同意新公司的勞動條件,新公司及舊公司無須再支付資遣費。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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