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年前公司積欠6個月薪水,我最後跟公司申請了非自願離職證明後就離職了,
這期間公司始終沒有支付我被積欠的薪水,直到這個月公司解散了,請問我
一年前被積欠的6個月薪水可以找勞工局代墊嗎?
A:
許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工資及資遣費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因此,若公司積欠6個月工資,或有資遣費尚未給付部分,由於目前公司解散,您得向工作所在地勞工局處主張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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