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5月底時離職 , 因當月離職後發現薪資條有從我這扣勞退6%的錢
我申訴勞工局後 , 資方過了兩個月要求要和解
我們在前兩天約出來見面 , 但是是他的老婆來 , 以5000元和解金和解
簽了一張切結書 , 但是這切結書是簽他老婆的名字 , 我想問下面幾點
1.當天是他老婆簽自己的名字 , 而不是資方本人 , 也沒有任何的代理授權書只在簽名旁邊寫一個代字
2.他們要求我先撤告後才會把和解金匯款過來 , 沒有押任何期限 , 只有當下簽的日期
3.只有我單方的身分證 , 沒有對方的身分證
4.沒有第三方證人
我會這樣問的原因是 , 在我簽完後 , 他說了一些讓我覺得被威脅的話
我全程皆有錄音 , 我覺得他們沒有和解之意 , 所以我現在不想撤告
想請問我以上提的幾點 , 這張和解書有效力嗎 ?
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般和解書形式,需具備受僱人、受僱公司、代表人等基本資料外,內容應記載爭議事由、和解條件及雙方相關互負之權利及義務等;若代表人無法出席,則應有委託書需檢附公司大小章,並有受託人資料等記載。
因此按您所述情形,該和解書可能較難對您本案產生拘束力,但實際情形,仍建議您持該和解書向法律專業人士確認,以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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