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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者我不同意公司資遣費分3個月,我能採取什麼法律措施?

非自願離職者我不同意公司資遣費分3個月,我能採取什麼法律措施?


侯OO 發問於 2018-07-31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公司107/7/12告知資遣,並未提供資遣明細和總額,說要8/3才可提供,另只給我們簽核資遣費分8/15 20%、9/15 40%、10/15 40%同意書,同事大多簽了,我不同意所以未簽核。

請問我已經向勞工處提出申訴,7/30也與其他同事ㄧ起同公司指派員工協調但他們也無法有決定權,只是把16人的意見(補齊公司欠繳之勞健保、6%勞退、資遣費不同意分3期等)帶回公司,且公司人事反應他很忙只能8/13才能再召開第二次協調會議,屆時已超過法規規定應於30天內ㄧ次即付資遣費,公司是否故意延遲,變成我同意他超過30天甚至是同意分3期呢?
我沒有簽核同意書的,我8/15我也拿不到第一期錢,我的權益該如何申張?因當初公司也說不簽沒關係歡迎我們走其他路徑,我該填寫什麼來向公司申請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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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侯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資遣費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3項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項規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由於您未簽署分期同意書,故您的資遣費必須依照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規定,不會因而變相同意分3期等情形;但主管機關有時會因已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而暫緩檢查之情形,因此建議仍得向勞工主管機關確認狀況為何。
二、非自願離職證明部分
若公司已明確告知屬資遣事宜,則您及其他同仁得請公司先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您,以保障您請領失業給付之權益。
三、保障權益部分
建議您可以檢附公司相關違法事證,向相關主管機關請求協助確認,以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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