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B)和朋友(A)合開一間麵包店(有營登-有限公司)
A是負責人、佔股51%兼員工
B我是合夥人、佔股49%兼員工
登記資本額100萬(實際開店成本A出資180萬、B出資70萬-佔股比例是他自願登記A51%及B49%)
基於信任所以沒打合約,營運快2年,每個月收支都只能打平或用隔月的部分補足貨款,A跟B每月有固定領薪水但無分紅,A近期提出他要退出經營(轉換跑道以及我們經營理念懸殊),要把店家丟下讓我經營,要求我退還當初開店他出資的180萬,我想請問,我有必要給他180萬嗎?
A: 您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不能退股,只能用出資額轉讓退出公司,但依公司法第 111 條「股東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董事非得其他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二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因貴公司只有2位股東。A要求您受讓出資額,您有權拒絕,如此,A也無法轉讓出資額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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