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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非自願離職

非自願離職


一O 發問於 2018-07-23 | 彰化 | 服務業

Q: 請問 本人在大x3c門市上班已經6年多,因請育嬰假兩年後回去上班,至今已經5個月公司一直未派站屬公司支援人員,不屬門市不能領取該門市銷售業績獎勵,公司有說過支援人員三個月就會派直屬站,這樣是否有違反性別平等法?後來門市因經營不善 公司要收編 收編後公司將調派我們去其他門市,派去哪裡跟職位公司一直未告知我們,我們可以不要接受調派嗎?可否跟公司提出非自願離職要求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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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因此,勞委會99年勞動3字第0990130965號函亦認為雇主自應以回復原職為原則,該號函釋更進一步說明,雇主如經徵得受僱者同意,亦可調動受僱者,惟仍應參照調動原則相關規定辦理,以保障受僱者之工作權。換言之,雖然以回復原職為原則,但透過勞工同意調動的方式仍有可能使勞工復職時並非回復原職。
二、調派是否得拒絕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從而,一般調動最常發生之情形為因職務改變,薪資調整或交通成本增加等,若公司確有因調動職務而使薪資降低或調動門市,而使交通成本提高,卻無給予必要協助相關情形,您得選擇不接受調動而請公司是否選擇相關補償措施或資遣。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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