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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變更


yOOOOOOOO 發問於 2018-07-20 | 高雄 | 傳統製造業

Q: 台灣子公司(100%控股)的董事長由日本總社所指派,
公司內部人事令已公佈台灣子公司的負責人變更,
原任董事長已於今年5月1日退休(目前已和公司解除法定代理人的關係),
新任董事長因在海外於短期內無法來台灣,
而銀行要求須由新負責人親自簽名以進行負責人印鑑變更的手續
導致無法進行負責人印鑑變更,
請教以下問題:
目前已向經濟部及國稅局辦理完成負責人變更的手續,
1.在這過渡期間與銀行往來仍可用原任董長的印鑑嗎?
2.上述作法是否有違法之虞?有法律效力嗎?
3.在這過渡期間應如何理才不會觸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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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按公司法第 8 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貴公司既然已經向經濟部及國稅局辦理完成負責人變更的手續,就應以新的負責人為公司代表人,不能再以舊的公司負責人為代表人或使用舊的印鑑,這是不合法的。銀行應該也不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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