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經營兩年的店,因上月生病在家休息于本月7日跟房東約好,去 自己經營的店,繳房租才發現自己的店,已經被人換鎖和裝修不能進入,這算是被人侵佔嗎 ?我店的是 105年 六月林佳君頂讓給我的,當時頂讓費33萬元我不够,己付2o萬欠13萬合同上説明可分期償還,但沒寫還款日期,衹有寫乙方未還完頂讓金期間,若有任何 違約, 甲方有權無條件收回店,我衹有生病在家 沒有 違約, 而且他又沒有告知我與房東,就換我的店門鎖跟 叫人裝潢 而且 又轉讓給別人, 請問 這算侵佔嗎?
A:
您好:
依照刑法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侵占罪之成立需易持有為所有,依您所述,對方一開始並無持有該店,故難以成立侵占罪。
依照您的合約內容,如您確實無違約的行為,對方任意換鎖及轉讓他人,建議您可以提起民事「履行契約」
方能解決您的契約糾紛。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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