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不好意思
本賣場為在拍賣平台上架商品並販售
遇到一顧客購買充電線材($29)商品
6/15寄出商品 06/16顧客收到商品
客人6/26反映商品有相關外表脫落狀況
並且說明賣場相關保固說明
但顧客不願接受
檢舉本賣場並導致本賣場被停權
想詢問下
1.如其中被停權的損失 是否可向該消費者討回
2.超過七天鑑賞期 該消費者是否還可向我們要求後續處理
很謝謝您的解答 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A:
洪先生/小姐您好: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如顧客可向拍賣平台檢舉賣家,此為拍賣平台賦予顧客之權益,尚難稱不法行為,因此被停權的損失難以向顧客請求。
再依照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雖以超過七天鑑賞期,如該商品僅使用10天即產生瑕疵,賣家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可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感謝您的提問!
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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