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工讀生
公司4月積欠了5天的時數
店長口頭說會在之後的星期六分別補足給我
要我請人代為刷卡以方便電腦記錄補足
過程我完全沒有錄音,而且公司也規定不得代為刷卡,違者開除永不錄用
店內所有人都知道這條規定,就是不知道為何店長要這麼說
店長補了2次之後就不再補了,目前還積欠一些薪水未償還
我只是想問問,代為刷卡是否已經犯罪了??
我們並沒有多拿一毛錢,並未造成公司損失
A:
敬啟者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代為刷卡是否構成犯罪部分:
一、可能構成刑事變造私文書罪
按刑法第210條規定,「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您是屬無權修改出勤紀錄內容之人,擅自更改出勤紀錄內容,極有可能構成違法。
二、可能構成民事侵權責任
若您所修改或請他人修改的出勤紀錄可能影響自己或其他人計算加班時數上的差異,則可能因此導致工資領取短缺,進而產生民事侵權責任而須賠償相關損失。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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