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因設計師設計平面圖時,未告知業主相關的設計費用計算方式,
讓業主選擇是否由對方設計,
因工程款項超過業主的預算過大, 要求設計師評估基礎工程部份,
然設計師評估後無法施作, 要求付其設計費用十萬元給平面圖
請問此行為合理嗎?
無任何的簽約手續, 請問業主需要付其設計費用嗎?
A:
楊小姐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雙方雖無任何書面,但只要口頭上有互相承諾由設計師畫設計圖,則屬契約成立。
再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您與設計師之間應為承攬規定,設計師如確實已為您完成設計圖,則您有給付設計師報酬之義務。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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