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裝潢設計費用的給付

裝潢設計費用的給付


楊OO 發問於 2018-07-09 | 台北 |

Q: 請問

因設計師設計平面圖時,未告知業主相關的設計費用計算方式,
讓業主選擇是否由對方設計,
因工程款項超過業主的預算過大, 要求設計師評估基礎工程部份,
然設計師評估後無法施作, 要求付其設計費用十萬元給平面圖
請問此行為合理嗎?

無任何的簽約手續, 請問業主需要付其設計費用嗎?

瀏覽人數:728

A:  楊小姐您好:

依照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雙方雖無任何書面,但只要口頭上有互相承諾由設計師畫設計圖,則屬契約成立。

再依民法第490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您與設計師之間應為承攬規定,設計師如確實已為您完成設計圖,則您有給付設計師報酬之義務。

感謝您的提問!希望有回答到您的問題!

蕭棋云律師 敬上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