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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服務保證期問題


施OO 發問於 2018-07-09 | 高雄 | 服務業

Q: 您好,有關於申請離職,公司有制定服務保證期問題,請您提供參考資訊,感謝。

公司有擬定員工受訓服務保證期內容如下

說明:
一、同仁外部受訓應事前填寫『員工外訓申請暨結訓檢核表』,按核決權限核准後始得參加訓練;同仁經指派海外考察,應事前填寫『出差申請單』,按核決權限核准後始得生效。
二、同仁年度內單次受訓或海外考察金額達到以下標準者,應簽署『履行服務協議書』並履行服務保證期,同年度應累績培訓課程或海外考察之服務保證期,並以最後期限日期為結算依據,自結訓或海外考察結束次日起服務未滿保證期即離職者,由受訓人或考察人依受訓/海外考察依不足比例返還訓練/海外考察相關費用(如報名費、課程費用、膳食費、交通費、假勤等),並於離職當月將分攤費用交由公司;
(一) 受訓/海外考察金額達2000元(含)-10000元以下者,服務保證期六個月。

請問
1.這份公告是在我結訓後才公告(受訓期間2018/03/12-14三天,公告日期2018/03/30)
2.公司直接公告追溯到今年年初2018/01/01(是否合理?)
3.我也沒有填寫受訓相關檢核表
4.也沒有簽署履行服務協議書
請問公司目前以我必須履約服務滿半年,或是支付二分之一的費用,是否有立場或法律保障可以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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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施先生/小姐您好,所詢問題回復如下

一、結訓後公告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因此,所謂最低服務年限,需公司未違反上開要求,勞工亦必須清楚知悉相關權利義務後,同意才對彼此具有拘束效力;雖條文並未規定是否需以契約方式個別約定,故,公司若以公告方式呈現應認有其效力。
但由於,公司係於您已完成結訓後,再以公告向前拘束,先前已完成訓練相關人等,確實難謂其有效力,因勞工若知悉培訓後之義務,即有可能得以選擇是否接受培訓與否之決定,故,若您確有因個人理由無法任職滿公告要求日數時,而公司對您有採取相關不利行為時,得向勞務提供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確認,以維護您的權益。

希望回復能協助到您。

竑德法律事務所
王翼升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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