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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智慧財產權.營業秘密 客戶單方面終止合約後我方該如何保障著作權?

客戶單方面終止合約後我方該如何保障著作權?


陳 發問於 2018-07-09 | 台北 | 其他

Q: 您好 :
請問在合約簽訂並已收取訂金的情況,若我方已完成多款設計供對方選擇,對方卻因故單方面終止合約,要如何保障我方之設計不被對方公司抄襲?
若要求對方簽切結書,該基於何項法律條文才可讓對方一定會簽?
另外切結書該使用何項法律條文保障我方權益?
謝謝

終止合約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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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由於您為著作權人,一般而言為了較周全保護自身利益,在提供相關產品或作品給客戶之前,會建議先簽署備忘錄或是切結書,約定之後倘若合約未成立,應立即銷毀、刪除相關之資料,且不得再為利用或提供其他第三人,否則應支付一定金額之懲罰性違約金。不過切結書是無法強迫他人簽署的,必須在提供設計前就要求,否則對方拿到設計後就更不可能簽了。

依照您來文所述之情況,若先前合約中並未有類似約定,則僅能透過事後求償方式,於發現對方有侵權之行為後,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或相關權利。此外抄襲他人著作也會有刑事責任的。

民事部分可以參考著作權法第84條:「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及著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另外,於主張侵權行為時,權利人除了必須證明對方的設計與自己的產品有實質相似而不具原創性以外,尚必須證明對方確實有接觸您的先前所提供之設計或產品,因此建議您將雙方往來的信件、資料等留存,尤其是先前提供設計圖稿予對方之信件,未來若真的發生侵權行為時,方得提出對自身有利之主張。

以上簡要回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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